近年來,廉價航空大行其道,台灣人赴海外旅遊的風氣也越來越盛行,而出國玩當然免不了帶些伴手禮來贈送親友,但你知道出國掃貨若是買過量,或是將食品或藥物擅自上網轉售,可能會觸犯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嗎?

食品藥物管理署(簡稱食藥署)為強化食品輸入管理,自 105 年起,就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30 條規定,輸入食品若是超過一定數量,都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,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,才可以進口。

限制重量

根據食藥署,民眾自國外購買攜入的食品或相關產品,其重量需符合這些限制:新益美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,價值在 1000 美元以下,且重量需在 6 公斤以內;食品添加物重量需在 1 公斤以內 (但香料限量在 200 公新益美克以內) ;食米、熟花生、熟蒜頭、乾金針、乾香菇及茶葉重量需在 1 公斤以內;大陸地區之干貝、鮑魚干、燕窩、魚翅不能超過 1.2 公斤。

限制數量

至於在數量限制方面,對於錠狀、膠囊狀等藥品或保健食品,食藥署則規定民眾每種不得攜帶超過 12 瓶、合計不得超過 36 瓶。

針對瓷製餐具或供自用的廚具,食藥署也規定唯有單一項次之價值在 1000 美元以下,同新益美規格數量未逾 4 件者,或價值超過 1000 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,才不須向食藥署通報。

可依法開罰

根據食藥署,無論是自行攜入,或者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,若是有超過免驗範圍、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的販賣銷售之行為,可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30 條第 1 項,處以新台幣 3 到 300 萬元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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